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水法實施辦法》、《江西省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水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
2、組織制定渝水區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河流等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并負責監督實施。
3、統一管理渝水區水資源。負責全區水資源監測和調查評價,制定渝水區各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方案,并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管理節約用水工作,對各鄉鎮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水利權屬爭議糾紛的調處。
4、主管全區河道、水庫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袁河(渝水地段)、孔目江等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和開發。
5、主管全區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6、主管全區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區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重點防治和指導,綜合協調面上的防治工作。
7、管理全區農村水利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8、配合區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水利的財務政策、價格等經濟調節措施并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全區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9、對全區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對全區水利工程、水利經濟實行行業管理。
10、負責管理全區水利科技、教育,指導和管理全區水利隊伍建設。
11、承辦區人大、區政協有關水利、水保的方案、提案,處理來信來訪工作。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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