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公示
(一)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情況
2024年2月18日-3月18日,渝水區住建局在渝水區人民政府官網向社會公開征集關于《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已收到公眾意見0條。
(二)向相關單位征集意見情況
2025年2月18日渝水區住建局發函征求區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根據反饋意見對文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共收到8份回復函,其他單位未回復視為無意見。區城管局等5單位表示無意見,司法局、區發改委、新余經開區意見如下:
司法局意見:
一、《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第十四條規定履行包括行政合法性審查在內的各項程序,并且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審核。渝水區市監局已委托第三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評估本辦法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情形。
二、根據《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載明具體施行日期,標注“暫行”“試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區住建局意見:建議區司法局就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流程提供具體操作流程。
發改委意見:
1、2002 年,財政部明確配套費的性質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政府性基金。基金管理部門為財政部門。已采納。
2、第四條最后一句建議刪除:“并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物價部門)和區住建局予以備案。"理由:與政策不符。已采納。
3、第九條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辦理《江西省收費許可證》”這一句刪除。理由:2015年國家已廢除收費許可證制度。另此項收費已歸類政府性基金。已采納。
新余經開區意見:
針對1億元以上工業項目,參照市工業項目規費減免辦法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工業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標準的2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按標準的 50%收取。涉企,有損公平競爭原則,未采納。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20日
相關公告信息:關于征求《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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