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府辦發〔202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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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十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監督,提高投資效益,依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辦法》(贛財辦〔2018〕111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省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工作的通知》(贛財辦〔2019〕80號)、新余市財政局《新余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余財文〔2019〕147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渝水區本級、鄉鎮(辦)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結算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渝水區財政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實施對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結算評審。凡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外資金,政府性基金、融資項目資金、專項資金),以及區內其它公共投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均納入評審范圍。
第四條 預、結算評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評審原則。預、結算評審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法規、制度和建設項目管理相關政策規定。
(二)堅持“不唯增、不唯減、只唯實”的評審理念,客觀真實反映建設項目投資,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三)應審盡審原則。凡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項目均應進行預、結算評審。
第五條 預、結算評審經費由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區財政局在年度預算中根據預、結算評審規模和有關規定核定區本級預、結算評審專項經費,用于預、結算評審業務支出。
第二章 評審依據
第六條 一般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依據: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環節的批復文件。
(二)相關主管部門確定投資金額的文件。
(三)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規范等。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五)與工程相關的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
(六)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清單。
(七)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EPC項目和PPP項目施工圖預算評審依據: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環節的批復文件。
(二)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文件。
(三)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規范等。
(四)經建設單位審查通過的施工圖紙。
(五)與工程相關的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
(六)送審的施工圖預算清單。
(七)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項目結算評審依據:
(一)經財政評審的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清單。
(二)概算批復文件、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文件。
(三)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規范等。
(四)經監理和建設單位審查認可的竣工圖紙。
(五)施工圖、設計變更圖紙和相關文件。
(六)工程量計量單、現場簽證單。
(七)交(竣)工驗收證書、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打樁記錄、地質勘測報告等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資料。
(八)邀約價清單或中標清單。
(九)送審的結算書。
(十)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評審范圍、內容、方式
第九條 項目評審范圍:預、結算建筑安裝工程費在200萬元(含)以上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在200萬元以下的預、結算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自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交至中心備案,相關資料由建設單位保存,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已備案項目進行抽審,其中:50萬(含)以下抽審10%、50萬-100萬(含)抽審15%、100萬-200萬抽審20%,抽審結果上報區政府。各鄉鎮(辦)不得把本級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和管理權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招標控制價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招標控制價編制內容是否與設計施工圖一致、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采用計價定額和單價確定是否合理、設備和材料價格取定是否合理。
(二)計價子項劃分是否合理,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準確。
(三)措施項目選用和計價是否合理,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基數和費率標準。
(四)招標控制價是否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范圍內。
第十一條 EPC項目和PPP項目施工圖預算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施工圖預算清單內容是否與設計施工圖一致、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采用計價定額和單價確定是否合理、設備和材料價格取定是否合理。
(二)計價子項劃分是否合理,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準確。
(三)措施項目選用和計價是否合理,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基數和費率標準。
(四)施工圖預算建安費總額是否在初步設計概算和合同約定的建安費總額范圍內。
第十二條 項目結算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量的計算是否準確無誤。
(二)工程結算書各分項工程的單價是否與中標清單一致。
(三)中標清單外增加項目套用定額和單價確定是否合理、設備和材料價格取定是否合理。
(四)設計變更、工程量簽證等現場管理手續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五)工程造價是否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結算。
(六)結算總額是否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
第十三條 評審方式:中心依托江西省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財評系統”)實施網上評審,積極推進“網上辦理、一次不跑”,原則上不再受理線下辦理評審業務。
第十四條 中心根據各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省財評系統內將評審業務委托給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依法設立、合法存續,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省財評系統內注冊審核通過的機構。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承擔評審業務的能力,獨立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中心對中介機構跟蹤監督,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進行全面復核,并向中介機構反饋建議函,由中介機構出具最終的評審報告。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登錄省財評系統,按要求申報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中心對送審資料進行預審,對于送審資料不能滿足本辦法“第二章評審依據”要求的,向建設單位發出聯系函,責成建設單位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所缺資料,如不能補齊,則予以退審。建設單位將資料補齊之后可登錄省財評系統重新送審。
第二十條 中心收審的所有項目,原則上都必須通過省財評系統搖號確定評審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確認接受委托之后,中心下達評審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省市級重點項目、渝水區的重大項目和區政府安排的緊急任務,可在省財評系統內考核評分較高的中介機構中直接選取,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之后,由中心下達評審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在接收預算評審項目資料之后,應積極安排造價人員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初稿后由中心財評主審人員全面復核并向中介機構反饋意見,中介機構按反饋意見出具評審調整稿。如有爭議事項,應提請評審組長協調解決。評審組長不能解決的,應發起會商。復核結果經中心財評股組長確認之后反饋給建設單位,經建設單位確認同意之后,由中介機構出具評審終審稿。終審稿由分管領導確認簽發。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在接收結算評審項目資料之后,應仔細查閱項目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現場勘察之后,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初稿。中介機構負責與施工單位核對,核對過程中如有爭議可提請會商。會商的議題要中心經財評主審人員確認,原則上只對明確有爭議的事項進行會商。中介機構在對審之后出具評審調整稿,中心財評主審人員全面復核,如有爭議事項,應提請中心評審組長協調解決。中心評審組長不能解決的,應發起會商解決。復核結果經中心財評組長確認之后反饋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確認同意之后,由中介機構出具評審終審稿。終審稿由分管領導確認簽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會商由中心財評負責人召集和主持,中心財評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中介機構等項目相關單位參加,必要時邀請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參與會商。會商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工程相關各方簽字蓋章后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會商之后仍存在爭議、久審未結的項目,可向建設單位發出退審函,建議甲乙雙方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建設單位書面確認之后予以退審。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同意退審的,經中心報區財政局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可授權中介機構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出具終審報告。建設單位在接到終審報告后,如有異議,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向中心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終審報告作為財政撥款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同意終審報告但提不出相關合理依據的,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可以到新余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施工單位也可起訴至人民法院。自終審報告送達之日起42日之內,施工方未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項目結余資金將收歸國庫。施工方拒絕接收終審報告的,將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送達。施工方已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持立案受理文件到渝水區財政局辦公室備案。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作為追加財政撥款的依據。
第五章 評審時限
第二十八條 評審時限以送審資料齊全、下達評審委托書之日起開始計算,出具終審報告之日截止。各類項目的評審時限按以下標準執行(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九條 評審過程中如遇重要資料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爭議,可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三次,累計延期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由于資料缺失原因造成超過延期時限的項目予以退審,責成建設單位將資料補充完整后重新送審。重大爭議原因造成超過延期的久審未結項目參照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執行。
第六章 評審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中介準入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促進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評審的第一責任人,全過程對評審結果負責。對于評審質量低劣的中介機構在省財評系統上予以通報。如發現中介機構徇私舞弊、違法違規的線索,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心財評主審人員要客觀公正、嚴謹細致,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監督。中心評審組長應加強協調,落實中心財評內部監督機制,協助主審人員完成復核工作。中心財評負責人應全面調度,根據中心評審人員的專業特長合理安排評審項目的主審人員和評審時限。中心不參與詢價和簽證等現場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評審結果抄送至區委、區政府、區財政局、區審計局。
第七章 評審費用及支付
第三十三條 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服務付費按照終審金額分檔次,以超額累進費率計算。各類項目的具體付費標準按以下方式執行(詳見附件二)。
第三十四條 中心負責項目評審服務付費考核。中介機構應嚴格履行評審程序并出具結果報告,以中介機構在省財評系統上傳的評審結果(終審稿)作為基準額,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不參與考核計算。
付費考核率=(丨復審審增金額丨+丨復審審減金額丨)/基
準額*100%考核率大于2%-5%(含)則扣減服務費用10%金額;大于5%-8%(含)扣減25%;大于8%-10%(含)扣減35%;大于10%則扣減全部費用,一年內不得承接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第三十五條 考核付費后,如評審報告經相關機構確認存有重大錯誤歸為不能使用,渝水區財政局支付給受托中介機構的費用應予全額退回。
第三十六條 如果因為非中介機構原因,導致項目被退回,不能出具最終評審報告的,以中心財評主審人員確認的工程造價為基準,預算項目按照50%付費,結算項目僅支付基本付費。
第八章 評審各方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心財評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開展預、結算評審。
(二)協調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設單位、項目監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各參建方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的工作。
(三)委托中介機構評審并提出評審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機構的評審工作。
(四)制定評審費用計取方法,考核計算評審中介服務費用。
(五)建立預、結算評審專業技術隊伍,制定績效考核辦法,考核評審人員評審質效。
(六)依據中介機構提交的終審報告出具是否同意評審結果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一)送審項目預、結算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項目管理,履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前后的影像資料及簽證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三)協調督促項目設計、監理、造價監控、施工等單位配合做好資料增補、現場踏勘、評審核對、協商會商、退審處理等評審相關工作;
(四)收到中心委托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并蓋章。
第三十九條 項目施工單位職責: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限內編制報送工程結算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配合做好資料增補、現場踏勘、評審核對、協商會商等評審相關工作;
(三)收到中心委托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并蓋章。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職責:
(一)依法依規開展評審工作,遵守職業操守,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接受中心的管理和考核,具體的考評管理辦法由渝水區財政局制定和發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財政公共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1.渝水區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時限
2.渝水區渝水區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委托付費標準
附件1
渝水區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時限
|
檔次 |
送審總造價 (萬元) |
招標控制價 評審時限 (工作日) |
結算評審、EPC項目和PPP項目施工圖 預算評審時限 (工作日) |
|
一 |
200以下 |
7 |
14 |
|
二 |
200——500 |
10 |
20 |
|
三 |
500——2000 |
15 |
30 |
|
四 |
2000——5000 |
20 |
40 |
|
五 |
5000——10000 |
25 |
50 |
|
六 |
10000以上 |
30 |
60 |
附件2
渝水區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委托付費標準
|
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付費標準 |
|||
|
檔次 |
工程造價總額 (扣除暫列金額) (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
備注 |
|
一 |
200以下(含200) |
2.1 |
最低0.1萬元 |
|
二 |
200至500 |
1.95 |
|
|
三 |
500至1000 |
1.8 |
|
|
四 |
1000至3000 |
1.65 |
|
|
五 |
3000至5000 |
1.5 |
|
|
六 |
5000以上 |
1.35 |
最高20萬元 |
|
渝水區財政投資項目結算評審付費標準 |
|||
|
檔次 |
工程造價總額 (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
備注 |
|
一 |
200以下(含200) |
4.2 |
最低0.1萬元 |
|
二 |
200至500 |
3.9 |
|
|
三 |
500至1000 |
3.6 |
|
|
四 |
1000至3000 |
3.3 |
|
|
五 |
3000至5000 |
3.0 |
|
|
六 |
5000以上 |
2.7 |
最高20萬元 |
注1:基本費用實行分檔累進計費方式,如某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終審造價5000萬元,計算預算評審服務基本付費額如下:
200萬元×2.1‰=0.42萬元
(500-200)萬元×1.95‰=0.585萬元
(1000-500)萬元×1.8‰=0.9萬元
(3000-1000)萬元×1.65‰=3.3萬元
(5000-3000)萬元×1.5‰=3 萬元
合計收費:0.42+0.585+0.9+3.3+3=8.205 萬元
注2:5000萬以上的大型項目,財評股可根據工作需要,將項目拆分標段或劃分
區塊,委托一家以上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分別計算評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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