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 投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5〕34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渝水區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招標投標
評定分離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贛建字〔2020〕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贛建字〔2024〕1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評定分離”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中標備選人,并出具評審報告。再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在評標委員會評審的基礎上,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中標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全區范圍內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法。
如采用評定分離方法,招標人原則上需將采用評定分離招標方式、招標方案、定標方案等通過“三重一大”研究確定,并報區政府備案。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開展招標活動,對招標評標定標過程及其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實際及招標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按現行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執行,評標辦法、定標規則及中標備選人的數量等事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章 評標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完成對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
(二)向招標人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中標備選人。投標人數量少于或等于10家時,評標委員會推薦3家中標備選人;投標人數量多于10家時,推薦的中標備選人數量不低于3家。
(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備選人應當明確不排序,并根據項目需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評審結論中對每個中標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情況進行相關說明。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論存在分歧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客觀記錄評標中的分歧意見。
(五)評標委員會組長可應招標人邀請列席定標會議,向定標委員會介紹評標和中標備選人推薦情況。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
(三)廢標情況說明(如有);
(四)推薦的中標備選人名單(按中標備選人名稱的拼音順序排序,不分先后);
(五)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備選人,中標備選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名稱的拼音順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 對異議答復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訴期內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依照《關于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意見》(贛建招〔2017〕13號)文件執行,因異議、投訴等原因導致中標備選人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可以在余下的備選單位中繼續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章 定 標
第十條 定標工作應在中標備選人公示期滿后7日內完成,如招標人要對中標備選人進行考察的,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公示期滿后10日。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定標會議前可以對中標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考察、質詢報告作為定標輔助材料。招標人可以考察中標備選人擬派團隊的履約能力、過往合同履約情況、工程獎項、過往項目業主評價等;也可以考察團隊主要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過往工程業績情況。招標人還可以通過陳述、答辯等方式對團隊主要負責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職業素養進行考察、質詢。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是否需要對中標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以及考察、質詢的內容,并且應對所有中標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 。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進行見證監督,成員人數不少于1人。定標監督小組應對定標全過程進行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定標委員會的討論。特殊情況導致定標無法繼續進行的,定標過程中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后仍拒絕糾正的,定標監督小組應當及時報告行政監督部門。定標監督小組成員可由以下人員構成:招標人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紀檢監察人員或審計人員、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按照“三重一大”或者由定標小組確定中標人,定標方式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四條 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庫
定標委員會成員庫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住建局)負責組建,有效期一年,期滿后一年一更新,各部門負責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新和培訓等工作。選派人員原則上為本部門正式工作人員,不得委派外部技術專家。定標委員會成員庫成員名單如下:
區住建局:選派3人; 區城管局:選派2人;
區財政局:選派2人; 區教體局:選派2人;
區行政審批局:選派2人; 區投控集團:選派3人;
新余經開區:選派2人; 區工數投:選派2人;
區交通局:選派2人; 區水利局:選派2人。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定標小組方式的,應當組建定標小組,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定標小組組長由招標人確定,原則上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小組成員名單可以按照“三重一大”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主組建定標小組,定標小組成員可由以下人員構成:招標人代表、定標委員會成員庫成員、江西省評標專家庫專家、其他經招標人確認適合此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回避的具體情形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為中標備選人或者中標備選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中標備選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四)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定標委員會成員。
第十八條 定標小組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集體議事法或票決定標法進行定標。
(一)集體議事法是指由定標委員會集體商議,全體定標委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二)票決定標法是指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方法。可以票決晉級入圍,也可以票決淘汰入圍。采用票決定標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要素及其相關內容,定標要素可綜合考慮企業實力、投標報價、履約、擬派團隊能力與水平、信譽、是否組建聯合體、項目負責人答辯質量以及招標人認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條 定標會議應在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介紹定標程序及須知,全體定標委員會成員簽署承諾書。定標委員會成員需要回避的應主動提出,招標人按要求補充成員;
(二)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同時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招標文件、開標記錄、評標報告、定標要素的基本情況表、涉及定標的其它資料);
(三)介紹對中標備選人的考察、質詢情況,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傾向性的內容。
(四)定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對照定標要素,結合評標報告、招標人考察、質詢情況等進行定標,確定中標人,并出具書面定標報告。
定標會議中,定標委員會不得改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定標報告應當記錄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定標監督小組名單、定標辦法、答辯情況(如有)、定標工作情況、定標結果,并由全體定標委員會成員、定標監督小組成員簽字。
對定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定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定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定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定標結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日內發布定標結果(中標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定標結果(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1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及定標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考察報告、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定標會結束后,定標報告、錄音錄像等書面和影音資料要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統一歸檔保存。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未盡事宜,按照招標投標現行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試行期間,上級有最新規定的,從其執行。
下載正文: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渝水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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