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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關于印發《水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權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全社會
        信息索取號: 3605020001-2023-09607 發布日期: 2020-09-11 責任部門: 渝水區人民政府

        水北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水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資產股權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水府20206


        村委,各有關部門

        現將水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權設置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水北鎮人民政府

        2020年911


        水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權設置

        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為積極推進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設置和管理,切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農村改革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股東所持有的村集體資產股份或者份額。

        第二條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股東參加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分戶不增、并戶不減,社內流通,經相關部門批準,可依法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也可質押融資。

        第三條股權管理原則上采取靜態管理,即生人不增,死人不減,進人不增,出人不減;亦可根據群眾意愿采取動靜結合的相對靜態方式進行管理,即指在一定年限(一般35年左右為宜)根據成員變化情況按股東(代表)大會討論的方案進行一次股權配置的調整。

        在靜態管理模式下的任何時間以及相對靜態管理模式下的一個調整周期內,量化的股權可以繼承,可以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通過規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繼承(相對靜態管理模式下只能轉讓、繼承一個調整周期內的股權),依章程辦理,依法管理,但不得退股提現。

        因人員、資本變動等實際情況而需擴股、縮股或調整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第二章股權設置、量化及登記

        第四條股權分集體股和成員股兩種,集體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其股份所有權由全體成員集體行使,收益主要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或作為集體積累;成員股是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的股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集體經濟收益的依據。

        是否設置集體股以及集體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集體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0%。

        股權量化的資產范圍為經過清產核資確認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土地等資源性、非經營性資產暫不納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圍。村民(代表)大會依據清產核資結果,確定可折股量化的集體資產范圍和總額。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形成的集體資產存量有限,為提高效率,提倡依成員自然身份而不以年齡大小、勞動時間設置和量化股權,即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平均量化股權。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和股東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信息,并以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作為成員占有村集體資產股權、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并實行戶內共享。

        股權證書應詳細記載成員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股權初始登記、變更等情況。股權證書由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監制。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編制股權清冊,包括戶主姓名、股東、股權證編號、股權數額、股份金額等基本信息,并由區、鄉鎮(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或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村集體資產股權發生變更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對集體資產股權變更信息進行登記,并將相關變更信息報區、鄉鎮(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股權收益及分配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股東認可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載明收益分配方式。

        村集體經濟收益的范疇由國家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界定。

        第八條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的原則,無效益不分配,不得變賣集體資產分配,更不得舉債分配。當年可分配收益,先扣除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經費、公共服務開支、發展資金、社會福利開支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按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條正確處理好分配與積累的關系。未設置集體股的,必須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根據集體積累狀況,提取比例不得超過30%,以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同時,須設置分配水平上限,確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時應適當控制分配額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

        第十條在收益分配前應做好財務審計工作。收益分配方案報區、鄉鎮(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到會三分之二股東代表通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將收益分配管理納入財務預決算,交股東代表會議審議后執行。

        第十二條做好集體資產經營狀況季度公示,和股權分配情況的年終公示工作,提高收益分配透明度。

        第四章股權有償退出

        第十三條股權有償退出是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持有人自愿將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有償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

        股權有償退出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集體贖回,是指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退回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股權進行收購;

        (二)內部轉讓,是指股權持有人通過交易將其股權有償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包括被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而轉讓。

        第十四條  股權有償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權持有人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董事會)對申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董事會)審核通過,并向股東代表會議通報。

        (三)交易雙方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指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股權有償退出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

        1.雙方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2.交易股權的權屬、份額和交易金額;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雙方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6.簽約日期;

        7.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雙方憑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鑒證的有償退出協議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并報區、鄉鎮(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集體贖回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集體經濟組織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計退。因大病、火災、車禍或其它不可預見災難等特殊情況退出股權的成員享有回購權,回購價格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回購。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股權,應當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用于核減相應的總股權數。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流動資金占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經營性收入年均增幅達百分之五以上時,方可開展集體贖回。贖回資金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贖回價格以上年度末賬面凈資產為基礎,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定。

        第十六條個人股有償退出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內部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同等條件下,優先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持股比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股權有償退出的受讓人總持股額不得超過受讓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持股額的5倍。超過5倍的部分,優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按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回購。

        第十八條股權有償退出價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審計的賬面凈資產為依據,由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股權有償退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權。

        第二十條股權有償退出時,當事人應提交農村產權交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材料:

        1.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2.轉讓雙方當事人的股權證書。

        3.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4.農村產權交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股權抵押和擔保

        第二十一條經相關金融部門同意,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其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物擔保申請貸款融資。股權質押擔保應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十二條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必須為實施靜態或相對靜態管理的集體資產股權。

        第二十三條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股權評估,可由借貸雙方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或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股權質押登記部門為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質人身份證明;

        (二)質押登記申請書;

        (三)股權證書;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股權質押證明;

        (五)質押合同;

        (六)質押清單;

        (七)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押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押權實現、質押權人放棄質押權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押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時,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變賣、拍賣所質押股權,以優先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變賣、拍賣質押股權限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優先回購質押權人的股權。

        第六章股權繼承

        第二十八條實行靜態管理相對靜態管理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股權收益暫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繼承手續,待辦妥股權繼承手續后,補發股權收益。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股權,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權歸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三十條繼承人一般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繼承手續。股權繼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繼承人向董事會提出書面繼承申請,并提供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有效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股權證書,以及遺囑、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書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下同)等確認股權繼承份額的相關等材料。董事會進行審核把關并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繼承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繼承的股權僅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

        第七章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在區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后終止交易:

        (一)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認為按照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

        (二)當事人或者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向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終止轉讓書面申請,并經核實的;

        (三)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依法不得進行轉讓的;

        (四)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終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于轉讓當事人雙方權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股權監管

        第三十五條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設置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鄉鎮(辦)農經部門負責落實本鄉鎮(辦)股權管理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股權管理的具體工作,以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并將股權變動情況及時向鄉鎮(辦)農經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股權臺賬管理制度,將股權的登記、變更、交易以及成員名冊納入信息化管理系統,并根據股權的分戶、轉讓等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第三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年度經營情況、分配情況等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重點監管,做到各級監管部門實時查詢、實時指導。有關信息應以公開方式公示。

        第九章

        第三十八條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對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設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意見由水北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各村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股權設置和管理方案。

        第四十條本意見自文件發行之日起試行。

        原文下載:水府發6號關于印發《水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權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