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2.3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4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5現場指揮部
3預防與預警
3.1監測監控
3.2預警信息
3.2.1預警分級
3.2.2預警信息處理
3.2.3預警信息發布
3.3預警措施
3.3.1(Ⅰ級Ⅱ級)預警措施
3.3.2(Ⅲ級Ⅳ級)預警措施
3.3.3預警支持系統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報送
4.2先期處置
4.3啟動預案
4.4應急響應
4.5擴大應急
4.6應急終止
5善后處置與恢復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6應急保障
6.1值守準備
6.2聯動機制
6.3應急救援隊伍
6.4人力資源與科技準備
6.5物資裝備
6.6應急資金
7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7.2宣傳教育與培訓
7.3應急能力評價
7.4責任與獎懲
7.4.1表彰與獎勵
7.4.2責任追究
8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8.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8.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8.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8.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9附則
9.1預案修訂與管理
9.2預案解釋
9.3預案實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我區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防范化解環境風險,控制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新余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渝水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核與輻射活動發生的輻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不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詳見附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設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事件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較大(Ⅲ級)事件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
成員單位包括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發展改革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應急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區交通運輸局、城管渝水分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民政局、區氣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市聯通公司、市移動公司、市電信公司、新余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等。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渝水生態環境局),由渝水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組成人員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確定。
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組成人員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聘請,任期3年。
2.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負責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組建現場指揮部,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時了解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根據需要向渝水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置建議,組織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和區直各相關部門(單位)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援助;負責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重要信息;向渝水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
2.3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及時傳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組織落實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做出的決定和指示;收集、評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應急預案啟動和終止建議;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專家組的建立、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織修訂渝水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等。
2.4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統一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制定具有突發環境事件高或較高風險的企業退出制度、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及突發環境事件災后生態恢復重建工作方案。
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守,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環境污染源排查,制訂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開展事故調查、定級;組織對應急處置后遺留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以及污染場地的修復。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因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相關建設工程、建筑物損壞的應急支持和指導工作;與上級主管部門做好信息溝通工作。
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治安維護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對特定區域施行臨時交通管制和治安警戒,協調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預警系統建設資金、應急處置資金,做好經費的審核、劃撥工作。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區水利局:負責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協助污染趨勢的預報工作,參加現場應急處置,負責對所轄防洪排澇工程的調度,協助有關單位適當調控相關江河的水體流量,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和事件評估工作。
區氣象局:負責受污染區域氣象信息的測報,為預測污染擴散與消除、開展事件調查與評估提供氣象參數。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搶險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暢通;組織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轉移、疏散;處置和調查船舶污染事故;負責公共客運的安全正常運行。
區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因災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臨時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
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農業生產調查與評估工作。
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參與涉及土地、礦山資源、地質災害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區應急局: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做好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工作;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配合開展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按管理權限,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管渝水分局:協助市城管局負責市政設施、生活污水收集及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填埋廠的安全運行,協助涉及工業廢渣運輸、裝卸、貯存過程中造成污染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現場的防火、滅火、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新余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確保城市供水,在飲用水源地發生污染事故時,負責視情況采取凈化水質、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處理措施,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監測,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內供水取水口的巡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市聯通公司、市移動公司、市電信公司:負責通信聯絡,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通信網絡暢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準確、免費向社會發布指揮部相關短信。
專家組: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評價,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及技術支持。
2.5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III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視事件現場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工作。
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由渝水生態環境局提出建議,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確定。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一)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渝水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負責。
(二)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應急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和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三)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和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船舶污染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交通運輸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水利局負責。
(五)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衛生健康委、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六)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七)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應急局、區民政局、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區水利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氣象局和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應急協調組、醫療救護組、綜合處置組、現場管理組、安全穩定組、監測預警組、事故調查組、新聞發布組和專家咨詢組。
應急協調組由現場指揮部主要責任部門牽頭,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派員趕赴事發地現場,啟動應急響應;負責應急物資及能源資源的調度及配備。
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健康委、區消防救援大隊、渝水生態環境局組成,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等。
綜合處置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應急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組成,按照部門職責,采取應急措施,查明污染源頭,控制污染趨勢,消除污染影響。
現場管理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交通運輸局組成,負責各警戒隔離區出入口設警戒哨、道路封鎖、安保人員把守以及限制人員車輛進出。
安全穩定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組成,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和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監測預警組由渝水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和區氣象局組成,負責污染物的監測和預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圍、變化趨勢,以及氣象、水文、自然災害等參數。
事故調查組由渝水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及相關部門組成,負責調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新聞發布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統一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專家咨詢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預防與預警
3.1監測監控
1.區直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管理監控網絡系統,持續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
2.區直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及時采集、整理、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重點對以下目標進行監測監控: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固廢和重金屬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管理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等。
3.區直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
3.2預警信息
3.2.1預警分級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紅色(Ⅰ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Ⅳ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預警信息處理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以及媒體和公眾等多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并及時向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應急局負責,并向渝水生態環境局通報。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交通運輸局負責。
(4)船舶污染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負責。
(5)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應急局、區水利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氣象局負責。
3.2.3預警信息發布
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情況及時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報指揮部審批。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渝水區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發布Ⅲ級預警信息由渝水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發布Ⅳ級預警信息應由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確認,報請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發布,并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涉及到跨區域(區界)的突發環境事件,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還應向相鄰地區通報。
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形成與國家和省相互銜接、規范統一的渝水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對預警信息進行發布、調整和解除,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預警措施
3.3.1(Ⅰ級Ⅱ級)預警措施
發布Ⅰ級、Ⅱ級預警后,在采取Ⅲ級、Ⅳ級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各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5)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的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2(Ⅲ級Ⅳ級)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Ⅳ級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3)指令各應急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調集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設備,確保環境應急保障工作。
(5)采取切斷污染源頭、設置圍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圍,減輕污染影響。
(6)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7)消防救援部門應科學確定和使用滅火劑,盡量減少水漬損失和環境污染,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污水排放處置,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8)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3.3.3預警支持系統
依托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在全區范圍內布設水質監控點、空氣質量監控點,設置水質自動監測站、空氣自動監測站,常態化保持密切監控全區水質、空氣環境質量。區各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建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強化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和處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備,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及潛在環境風險源的調查建檔工作機制。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報送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突發事件,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立即報告渝水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四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渝水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在時限范圍內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初報(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影響范圍和初步原因等)。應急處置過程中,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及時向渝水區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渝水區政府辦公室應將事件總結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
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立即報告渝水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渝水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在時限范圍內向市政府辦公室初報(要求同上),同時上報國家生態環境部。應急處置過程中,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及時向渝水區政府續報處置進展情況信息;應急處置結束后,渝水區政府辦公室應將事件總結材料(要求同上)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比較敏感或可能擴大升級的突發事件時,不受分級標準限制,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涉及多個部門的突發事件,相關部門之間要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加強溝通,及時通報、共享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
4.2先期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4.3啟動預案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組織研判,迅速成立應急指揮部,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接報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渝水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渝水區政府分管領導和區相關部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接報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渝水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渝水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區相關部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4.4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進行應急協調、醫療救護、綜合處置、現場管理、安全穩定、監測預警、事故調查、新聞發布和專家咨詢等基本應急工作。著重采取如下應急措施:
1.應急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守、信息收集、報送及命令傳達工作,協調公用工程設施供給或切斷。協調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派員趕赴事發地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應急工作,啟動應急響應。(責任單位:現場指揮部)
2.綜合處置。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迅速查明污染源頭;就近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現場,防止污染范圍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交通運輸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發展改革委、區消防救援大隊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
3.監測預警。負責污染物的監測、預警分析和上報,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圍、變化趨勢,以及氣象、水文等參數。(責任單位:渝水生態環境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
4.事故調查。調查分析事件原因,依紀依規對失職瀆職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水生態環境局)
5.現場管理。負責隔離區出入口設警戒哨、道路封鎖、治安人員把守以及限制人員車輛進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區交通運輸局)
6.醫療救護。負責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按照“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積極搶救遇險群眾,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委、區消防救援大隊)
7.專家咨詢。全程指導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判,提出救援建議。(責任單位:專家咨詢組)
8.新聞發布。根據事件處置進展情況,經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批準,協調媒體適時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指導涉事地區和部門開展輿情導控。(責任單位: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
9.治安穩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對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4.5擴大應急
較大及以上事件發生后,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重大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態勢時,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可以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必要時協調軍隊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超出渝水區自身控制能力范圍,需要市或者其他區提供援助和支持時,渝水區政府應將情況立即上報市級指揮部,由市直接指揮或者授權渝水區指揮,需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須報上級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
4.6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觸發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善后處置與恢復
5.1善后處置
1.宣布應急結束后,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和區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2.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渝水生態環境局提出事故后續處置建議,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
5.2調查評估
1.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于應急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渝水區政府。
2.應急過程評價。由事發地政府組織專家組實施。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等建議。
在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評價完成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力量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6應急保障
6.1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技術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全面、有效銜接。
6.2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毗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6.3應急救援隊伍
進一步加強區消防救援大隊、水上搜救隊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確保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4人力資源與科技準備
區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1.建立完善區、鄉(鎮、街道辦、園區)環境風險基礎信息數據庫,結合區應急管理平臺,加強常態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控制工作,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險化學品泄漏環境污染事件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4.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隊伍;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各鄉(鎮、街道辦、園區)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形成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6.5物資裝備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區直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達到應急物資及裝備的空間配備均衡化,實現便捷調用、迅速響應。
6.6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應為應急處置及善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在現有區級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
7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選擇重點環境風險地區或環境敏感目標等組織開展各種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每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完成后,由組織單位進行演練的評估和總結。增強實戰能力,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
通過演練,熟悉、檢驗生態環境部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可行性,明確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生態環境部門及企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提高政府的組織指揮與協調能力,各部門之間的協同作戰能力及企業應對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2宣傳教育與培訓
渝水生態環境局通過媒體廣泛宣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相關的應急法律法規,對公眾開展環境污染災害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教育,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公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班電話。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對環境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環境應急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環境應急管理技術和能力培訓,提高各級環境應急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適當開展應急專家座談會,提高應急專家、應急指揮人員的應急響應能力。
7.3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本區下轄各鄉(鎮、街道辦、園區)和區直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各鄉(鎮、街道辦、園區)和區直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的建立與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
7.4責任與獎懲
7.4.1表彰與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在搶險救援過程中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按照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措施開展先期處置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件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應急指揮部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8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8.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8.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附則
9.1預案修訂與管理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日常管理。本預案由渝水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并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報渝水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渝水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原預案(渝府辦發〔2016〕63號)同時廢止。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