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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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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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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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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察設計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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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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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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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壓縮招投標法定時間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 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 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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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冊建筑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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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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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審驗職責移交住建部門前,已開工的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臺的《公安消防部門深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八項措施》(公消〔2015〕209號)要求,可取消消防設計的部分項目。 |
1.《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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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設單位未在驗收后備案的處罰 |
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審驗職責移交住建部門前,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臺的《公安消防部門深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八項措施》(公消〔2015〕209號)要求,可取消消防備案的部分項目。 |
1.《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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