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
聚焦履職擔當,司法服務大局,渝水區法院是如何通過司法建議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社會治理的呢?
回答人:吳鈺瓊 區法院綜合辦公室主任
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實“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從源頭減少和預防類案多發高發的重要抓手,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重要的職能,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履職,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途徑。當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呈現高發多發的態勢,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群眾對平安建設的獲得感。為此,渝水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工作大局,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充分運用司法建議這一參與社會治理的工具,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要求,充分開展調研,把準問題癥結。針對涉“兩卡”犯罪成為電詐及關聯犯罪主要罪名這一問題,我們加強與銀行、通訊、教育等行業及其主管機關溝通協作,從常態化開展防范電詐宣傳,完善銀行內控風險措施,加強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的監測力度,督促行業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議,助推有關責任主體完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各環節的監管管理責任。針對在校大中專生偶有參與幫助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幫助上游電詐分子進行“跑分”的問題,我們主動與涉案學生所在的院校進行溝通,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與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相結合,建議所在院校完善青少年違法犯罪分級管理機制,多舉措開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主題教育,加強警、校、法的溝通協作。今年以來,我院通過密切與有關主管單位的協調聯動,發送涉電詐司法建議5份,均取得良好效果。
我們注意到,涉“兩卡”犯罪逐漸成為電詐及關聯犯罪的主要罪名,普通老百姓應當如何防范成為電詐分子的幫兇?
回答人:李金花 區法院刑事庭庭長
近年來,少數人受到利益驅使,向不法分子出售、出租、出借自己名下的銀行卡、電話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幫助電詐分子進行轉賬、支付結算,成為電詐分子的幫兇。對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販賣手機卡、銀行卡的單位和個人,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打擊。對不構成犯罪的“兩卡”對象,強化刑行反向銜接,建議主管單位實施行政懲戒措施。我們在此正告潛在的“兩卡”犯罪分子,停止幫信行為,就此收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爭取寬大處理。與此同時,廣大人民群眾也要擦亮雙眼,提高防范意識,切莫因貪圖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在此作出以下幾點提示:一是要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特別是銀行卡及支付賬號的驗證碼、密碼,不要向任何人透露,堅決做到陌生鏈接不點擊,陌生二維碼不掃描,防止信息泄露。二是網絡信息不輕信。要特別警惕交友、找工作陷阱,對網友發送的投資理財、刷單、貸款、引流等信息特別慎重,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網友提出的借用、租用電話卡、銀行卡并給予報酬的請求要堅決拒絕,不予理會。三是把控好轉移支付關口。要養成良好的支付習慣,不要用自己的銀行卡為網友、陌生人轉移資金,更不要在銀行網點幫助他人進行柜面交易、柜面取現。要下載安裝正版應用支付軟件,給任何人轉賬匯款時要當面核實清楚,同時避免在移動支付軟件綁定的銀行卡存放過多資金,以此降低風險。四是要及時報警求助。在無法分辨是否被詐騙,是否參與“跑分”活動時,及時撥打96110,反詐中心民警會全力開展止付凍結,最大限度挽回損失。借此機會,我再次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不貪不信不轉賬,只要涉及向陌生人轉賬的,都是詐騙。
三、渝水法院今后打擊電信網絡犯罪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回答人:李金花 區法院刑事庭庭長
一是加強案件分析研判,提高案件審判質效。從今年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分析,主要的罪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實施的犯罪手段九成以上都是通過出租或者售賣“兩卡”進行的。因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統一裁判尺度,培育精品案例,達到以案釋法、以案促治的效果。
二是加強審判調度,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落實院領導包案、院庭長帶頭辦案等制度,切實加快辦案進度,逐案確定結案時間,倒排工期,依法從嚴從快審結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案件。同時,切實貫徹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電詐及關聯犯罪輕罪治理的特征,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做到治罪與治理的有機統一。
三是延伸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理。堅持邊審判邊治理,全面調研審結的電詐案件,深入分析電詐及其關聯犯罪成因特點。對審理時發現涉及行業治理方面的問題,以制發司法建議為抓手,助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強化與司法機關溝通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是落實常態化宣傳,共筑全民反詐防線。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常態化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活動,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手段,提升宣傳效果。充分挖掘好微信公眾號、抖音等新媒體宣傳平臺資源,拍攝各類防范詐騙普法宣傳短視頻,充分揭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套路”,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提高宣傳的影響力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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