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溪鄉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新府發〔2025〕13號)?,F對政策出臺背景、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持續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與發包(租賃)行為日益頻繁。為切實解決以往實踐中可能存在的資產資源底數不清、發包程序不規范、交易不透明、價格機制不健全、合同期限與內容不合規等問題,防范集體資產流失和基層廉政風險,亟需制定一套統一、明確、可操作的發包管理規范。本規范的出臺,旨在通過制度化、流程化、公開化的方式,規范全鄉范圍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行為,確保集體資產資源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實現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集體利益。
二、制定依據
本規范的制定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精神,主要依據包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物權編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家及省、市、區關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資金、資產、資源)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江西省及新余市、渝水區關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與運行的有關規定。
現實需求與制度銜接:
銜接《渝水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區級制度,落實所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要求。
三、適用范圍
凡是涉及房屋等資產租賃類合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對于林地、山地等確需超過二十年的發包行為,可以約定二十年承包期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方可以優先續包并重新簽訂合同。
各村小組的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和收益權不變,一律委托給所屬村委會發包(租),由村委會作為合同主體進行發包(租)。
四、主要內容
《管理規范》采用“總則性條款+具體規定+附件”的體例結構,全文共分七個主要部分及三個附件,系統構建了本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的制度框架與操作指南。
1.體例結構與制度框架
規范主體部分以條例形式,明確了從工作職責到具體操作要求的全流程管理內容。附件作為重要補充,提供了具體的價格標準、操作流程和交易范圍。制度設計遵循“政府指導、村級實施、市場運作、規范透明”的原則,核心在于通過統一平臺交易、統一合同主體、統一價格指導、統一流程監管,實現對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行為的系統化、標準化管理。
2.各部分核心內容概要
工作職責:明確了鄉政府與村委會的層級分工。鄉政府負責審核與指導,重點對交易信息進行初審,并對價格等關鍵環節進行把控;村委會負責基礎與執行,承擔信息收集、整理、上報等具體工作。
交易條件:設定了入市交易的四項基本門檻,即權屬清晰、意愿真實、主體合法、符合規劃,從源頭上確保交易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交易要求:確立了強制進場交易原則,規定所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必須全部進入“渝水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以實現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
合同主體:明確了委托發包機制。規定各村小組保留所有權和收益權,但統一委托所屬村委會作為發包(租)的合同主體,由村委會對外簽訂合同,以規范簽約行為,強化集體談判地位。
承包費(租金):建立了“協商為基礎、指導價為底線、浮動為機制”的價格管理體系。明確協議價原則上不得低于指導價,并對低價發包設置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低于指導價50%及以上需報鄉黨委政府同意)。同時,強制規定合同必須包含定期浮動條款,原則上每3-5年租金上浮不低于10%,以保障集體資產收益的保值增值。
合約期限: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明確資產租賃不得超過20年。同時,對林地、山地等特殊資源,創新設計了“20年+優先續包”的彈性安排,兼顧了法律剛性與經營實際需要。
支付方式:提倡分輪次支付租金(每3-5年支付一次),不建議一次性付清,以降低長期合同下的履約風險和市場變化風險。確需一次性支付的,須在合同中明確體現各輪租期的價格增長。
3.附件核心作用
附件1(指導價目表):提供了各類資產資源的租金具體指導價格,是執行價格管理的量化依據。
附件2(交易流程):以圖表形式清晰展示了從聯系交易中心到合同備案的八步標準化操作流程,是規范執行的程序指南。
附件3(交易品種):詳細列舉了十五類可入市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明確了交易范圍,為盤活各類農村要素提供了政策依據。
解讀機關:渝水區新溪鄉人民政府
政策咨詢電話:0790-7087686
政策文件鏈接:新府發〔2025〕13號 渝水區新溪鄉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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