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新溪鄉殯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府發〔2025〕28號
《新溪鄉殯葬管理試行辦法(試行)》已經新溪鄉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溪鄉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溪鄉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鄉殯葬管理工作,維護群眾基本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我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我鄉范圍內的公墓管理、公募使用、殯葬服務、資金投入使用、人員管理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戶口所在的渝水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口提供骨灰公益安放(安葬)服務的節地型生態型墓地。嚴禁由社會組織和個人承租、承包。提供墓位應憑戶籍證明、火化證明,嚴禁提前預購、違規經營、變相經營、倒賣墓位。
第二章 公墓管理
第四條 為實現火化率達到100%、骨灰入公墓率100%的目標,突出農村公墓公益性質,對渝水區農村戶籍人員死亡后遺體火化,骨灰入農村公墓安葬的不得收取墓地建設、土地使用等費用。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為國家(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墓穴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須辦理續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和買賣墓穴。
第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對外開展墓穴的經營活動,不得向本地村民和祖籍地是本地人員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墓穴,不得接納遺體土葬。
第七條 本鄉居民的骨灰應當安葬在本鄉的公墓內。若想安葬外地及其他公墓,喪屬應當及時聯系村委殯改信息員,上報相關情況及骨灰去向。祖籍在本鄉的居民若想返鄉安葬,骨灰也應當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內,不得安葬在公墓以外的地方。
第八條 本鄉居民及返鄉安葬人員若想進行樹葬、水葬,喪屬應當及時聯系村委殯改信息員,經殯改信息員上報至上級民政部門得到批準后,由村委殯改信息員到場協助及見證后完成相關樹葬、水葬儀式。
第九條 墓區內禁止建造大墓、豪華墓、家族墓、活人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條 入墓人員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已建成的公墓進行硬化、增加裝飾物、擴大墓碑、單人占據雙墓等違反殯葬改革的行為。
第十一條 墓區內的墓位要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鄉殯改信息員應建立健全公墓檔案,詳細記錄公墓穴位資源使用情況、墓主信息、繳費記錄等,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公墓管理員應定期檢查公墓設施,確保設施完好、安全可用。發現設施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修復或整改。
第十三條 公墓管理員應切實履行職責,保持公墓衛生整潔,監督喪屬在公墓的行為,在群眾入墓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和檢查,確保公墓環境符合衛生標準。若在公墓范圍內發現入墓人員家屬有任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及時上報。
第十四條 區民政局還未建成、驗收完成并移交新溪鄉管理的公墓區域以及未進行編號的公墓區域暫時不允許骨灰進入安葬。
第十五條 喪屬辦理葬禮及入墓時,不得在公墓外尤其是其他村道路上進行撒紙錢,放鞭炮等擾民行為。
第三章 殯葬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當轄區內有居民死亡后,村委殯改信息員報告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村(居),并及時組織村(居)委會干部、村(居)民小組干部或村(居)紅白理事會成員采取相應措施,做好死者喪屬工作,使之按相關規定處理遺體,負責該片的村委殯改信息員應及時跟家屬溝通確認火化、入墓時間,并將死亡人員信息發到鄉殯改群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村委殯改信息員應帶領死亡人員家屬到公墓里確認墓位,拍照并發鄉殯改群進行公示。同時,應告知家屬辦理死亡手續的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殯葬儀式應按照家屬意愿進行,并按照約定時間進行火化。村委殯改信息員應全程跟蹤,確保儀式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村委殯改信息員須從對逝世者遺體的處置開始,做到全程跟蹤、全程參與、服務到位,直至火化后進入公墓安葬的全過程管理。在醫療機構死亡的,由醫療機構立即通知死者所在轄區的鄉鎮或村(居)委會,由鄉鎮(辦)或村(居)委會安排信息員全程跟進,直至火化后進入公墓安葬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死亡人員入墓后,村委殯改信息員應拍下照片并發鄉殯改群進行備案。過世人員入墓后5日內,村委殯改信息員必須將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籍證明、入墓承諾書、殯改承諾書、回鄉人員入葬農村公益性墓地申請表、新余市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免費申請表等材料提交鄉殯改信息員。祖籍在新溪的群眾還需提交派出所開具的戶籍遷入遷出證明或村委情況說明,隨夫葬或隨父葬的人員還需提交戶籍證明和結婚證,特困戶還需提交特困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在崗、離退休正式編制公職人員,祖籍在本鄉覆蓋范圍的應按照上級文件規定收取費用,費用由上級相關部門指導定價。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殯葬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切實履行職責,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殯葬服務。
第二十三條 殯葬從業人員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動殯葬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四條 鄉殯改信息員應加強對殯葬全鏈條人員、機構的監管力度,定期對公墓管理、殯葬服務等方面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村殯改信息員應加強對逝世者遺體的處置到入墓的全過程蹤和管理,如發現村民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匯報鄉殯改信息員,并協助鄉黨委政府處理后續整改事宜,未及時匯報的,經查實后將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墓管理員對公墓衛生及設施維護不到位或,或對公墓監督不到位且未及時上報的,需按鄉殯改信息員要求進行整改,如多次反復出現問題,將從嚴處理或更換管理員。
第二十七條 在墓區內建造大墓、豪華墓、家族墓、活人墓的,經查實后,將責令相關人員迅速整改,對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村委殯葬信息員從嚴處理,并扣除殯葬信息員補貼100元。
第二十八條 入墓人員家屬如有對已建成的公墓或原有墓地重新進行硬化、增加裝飾物、擴大墓碑、單人占據雙墓等違反殯葬改革的行為,經查實后,將責令相關人員迅速整改,對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村委殯葬信息員從嚴處理,并扣除殯葬信息員補貼100元。
第二十九條 將骨灰安葬在還未驗收完成并移交新溪鄉管理的公墓區域或未進行編號的公墓區域內的,經查實后,對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村委殯葬信息員從嚴處理,并扣除殯葬信息員補貼100元。
第三十條 喪屬辦理葬禮及入墓時,在公墓外尤其是在其他村道路上進行撒紙錢,放鞭炮、電子禮炮車等擾民行為的,經查實后,對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村委殯葬信息員從嚴處理,并扣除殯葬信息員補貼100元。
第三十一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墳的,由鄉黨委、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強制執行時,村委和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應協同處理。
第三十二條將墓穴進行倒賣的,經查實后,對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村委殯葬信息員從嚴處理,并扣除殯葬信息員補貼100元。鄉殯改信息員還將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或需要修改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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