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鄉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安全和處置突發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1.2 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省、市、區政府方案,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病,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和IV(一般)。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是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鄉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鄉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人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鄉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鄉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鄉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實施,并報區政府備案。
(2)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鄉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鄉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由鄉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4)各村委會、駐鄉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村委會、駐鄉單位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權組織及其有關部門分別確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1.1 成立新溪鄉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鄉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全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全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確定全鄉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2)領導全鄉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3)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其類型,決定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和應急指揮部;
(4)決定應急狀態的結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1.2 鄉應急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長為第一副組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為常務副組長,鄉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鄉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
2.1.3 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類型,結合現行應急工作體制,鄉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若干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鄉應急指揮部),作為負責全鄉相應類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鄉應急指揮部的數量,可根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適時增減。鄉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相應的專項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相應類型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向鄉應急領導小組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1)鄉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水利領導任副總指揮,鄉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水利站。
(2)鄉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領導任副總指揮,鄉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林業站。
(3)鄉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鄉分管領導任副總指揮,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應急辦。
(4)鄉突發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鄉分管領導等任副總指揮,鄉突發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衛計辦。
(5)鄉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領導、派出所所長任副總指揮,鄉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綜治辦。
(6)鄉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領導、派出所所長副總指揮,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氣象站。
(7)鄉防災減災應急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副書記、紀委書記、鄉分管領導、分管財務的班子成員任副總指揮,鄉防災減災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鄉應急辦。
鄉各應急指揮部的具體人員構成、成員單位職責等,由各專項預案作出規定。
鄉各應急指揮部除現已有的非常設機構外,其他一般與專項預案同時啟動,其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所在部門承擔。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應急指揮工作的鄉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或者由鄉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鄉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鄉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2.2 辦事機構
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鄉政府應急辦),作為其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鄉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鄉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鄉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有關突發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向鄉應急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
(4)聯系鄉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新溪鄉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
(6)指導鄉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和村委會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7)鄉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機構
鄉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鄉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鄉應急領導小組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村委會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村級機構
村(居)委會也應當相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鄉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村委會、企事業單位、鄉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鄉政府辦公室會同村委會、企事業單位、鄉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依托全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序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和IV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鄉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準確地向區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鄉政府負責一般、較重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鄉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鄉應急領導小組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村委會、企事業單位、鄉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鄉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鄉應急領導小組要按照《分級標準》立即如實向區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村委會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鄉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鄉應急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鄉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作出的處置突發事件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村委會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鄉人民政府和鄉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鄉、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突發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2.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村委會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鄉應急領導小組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的專項預案和鄉應急指揮部。鄉應急指揮部根據專項預案,迅速下達應急處置指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由鄉應急領導小組啟動相關專項預案,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3.2.3 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村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鄉應急領導小組,請求支援。鄉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后,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協調、調用增援力量、后備力量給予支援;必要時,鄉政府可以向區和周邊鎮(鄉)請求支援。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鄉應急領導小組要按規定程序向區政府提出請求。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鄉應急領導小組協調處置的較大突發事件,根據鄉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鄉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處置建議向鄉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報告,經鄉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后啟動相關預案,必要時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決定。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鄉應急領導小組處置的突發事件,由鄉相關應急指揮部或鄉應急領導小組派出的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鄉、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協調有關村(居)委會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村(居)委會、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鄉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村(居)委會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鄉相關應急指揮部或鄉應急領導小組派出的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3.2.5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鄉或鄉內部分地鄉進入緊急狀態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3.2.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由鄉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的較大、一般性突發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根據鄉應急領導小組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由事發地村委會或鄉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鄉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應急狀態解除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專項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后處置
事發地村(居)委會或鄉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1)村委會以及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的安撫工作。
(2)衛生部門應當做好突發事件現場消毒與疫情防治的組織、指導工作。環保、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事件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4)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期間,工資、資金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助。
(5)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6)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7)有關保險機構要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村委會,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鄉應急領導小組作出報告。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鄉政府匯報。
3.3.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村(居)委會負責。
需要鄉援助的,由鄉(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請求,鄉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鄉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4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較大、一般性突發事件的信息由鄉人民政府發布。未經同意,任何人、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發布信息。
4 應急保障
鄉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居)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4.1.1 按照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4.1.2 鄉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其裝備水平。
4.1.3 村委會、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眾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單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事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援。
4.1.4 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發揮基干民兵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充分發揮民兵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
4.1.5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鄉相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作出報告,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形成合力;配備先進、高效、適應性強的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訂有關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搶險救援任務。
4.2 財力保障
4.2.1 鄉人民政府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鄉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鄉財政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鄉財政預算。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方,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村(居)委會的請求,鄉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救助。
4.2.2 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4.2.3 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4.2.4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4.3.1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儲備管理工作,鄉衛計辦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4.3.2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同鄉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應急物資儲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發展,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4.3.3 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事件的物資供應。村(居)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4.3.4 村(居)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本地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指定有關生產、服務企業作為預備轉產、擴產和提供應急所需服務的企業。
4.3.5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關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為預備轉產、擴產的有關企業的名單、生產能力等。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一般每5年組織一次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生產潛力調查。
4.3.6 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及時予以更新。
4.3.7 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而本鄉緊缺且缺乏生產能力的物資,應當在保證一定數量儲備的基礎上,與有關單位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便需要時,能夠迅速調入所需物資。
4.4 基本生活保障
鄉民政所等有關部門按照鄉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負責與市、區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聯系,并會同事發地村(居)委會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鄉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4.5.1 鄉衛計辦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等的調度方案。
4.5.2 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村(居)委會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鄉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強衛生體系建設,盡快形成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全面提高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4.5.4 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4.6.1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鄉各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用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4.6.2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道路暢通;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開通水上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能夠及時組織和調集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4.7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鄉、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村(居)委會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8 人員防護
4.8.1 鄉、村委會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不同突發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必要時,可以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的場所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4.8.2 鄉、村委會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對因突發事件緊急疏散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必需品。
4.8.3 鄉、村委會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鄉文化站要會同電信公司新溪辦事處、移動通信公司新溪辦事處、聯通公司新溪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突發事件所在地的村委會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擬建專用通信網的單位,應當與電信主管單位及時溝通、協商,明確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4.9.3 鄉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和村委會應當與鄉應急管理辦公室相聯通,并確定與各參與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
4.9.4 應急救援現場與鄉應急指揮部之間應當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
4.10 設施
4.10.1 鄉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資的監測和處理。
4.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鄉、村委會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應急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總結報告應當包括演練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背景信息;演練方案和演練情景;參與演練的應急組織;演練目標和演練的范圍;演練過程等基本內容。演練的評價包括對存在缺陷的評述和應急預案的完善、應急設施維護與更新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2 宣傳和培訓
5.2.1 鄉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教育規劃。在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有關常識教育。
5.2.2 鄉、村(居)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鄉、村委會及其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充分考慮貫徹落實本預案的村委會和部門,將予以表彰。對落實本預案不力的村委會和部門,鄉人民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鄉人民政府制定,由鄉辦應急管理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鄉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委會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充分認真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評審,并視情作出相應的修訂,報鄉人民政府批準。評審人員由有關專家和部門組成。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 (突發事件)預警公告
字〔 〕 號
根據 (機關、部門、單位)預測(報告), 年 月 日 時,我鄉 (村),將有可能發生 (突發公共事件)。 (應急領導小組)決定進入預警狀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按照 預案確定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全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提示、指引有關單位、社會公眾需注意、防范的問題和予以配合行動的內容)。
特此公告。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啟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字〔 〕 號
:
年 月 日 時,我鄉 鄉(村),發生了 (突發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員傷亡數量、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調查)。
鑒于 (事件的嚴重、緊急程度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新溪鄉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新溪鄉 (專項)應急預案》之規定,經研究,決定啟動 應急預案。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 (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
字〔 〕 號
:
年 月 日 時,我鄉 鄉(村),發生了 (突發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員傷亡數量、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調查)。事件的進展情況將續報。
專此報告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啟動 (突發事件)的情況續報
字〔 〕 號
:
現將 年 月 日 時,我鄉 (村),發生了 (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續報如下:
截止 月 日 時, (突發事件)造成 (人員傷亡數量、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調查)。
事件發生后, (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 (采取的應急處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況)。目前 (事態得到控制情況或者發展、蔓延趨勢以及是否需要請求支援等)。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 (突發事件)的情況通報
字〔 〕 號
:
年 月 日 時,我鄉 (村),發生了 (突發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員傷亡數量、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調查)。
根據 (部門、單位)預測,該事件可能向貴縣(市) 鎮(鄉、辦)蔓延,請注意防范。
特此通報。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啟動 (突發事件)應急狀態的公告
字〔 〕 號
年 月 日 時,我鄉 (村)發生 (突發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員傷亡數量、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調查)。
事件發生后, (應急領導小組)啟動 應急預案, (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況)。
鑒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據《新溪鄉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溪鄉 (專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決定結束應急狀態。請各有關部門、單位抓緊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新溪鄉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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