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遏制電動自行車在生產、銷售環節的違法行為,渝水區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渝水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頭盔案
2024年5月31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雅迪”牌摩托車乘員頭盔進行了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護目鏡可見光透過率不符合GB811-2022的標準要求(指標≥85,檢測結果33.6),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整改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項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渝水區某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3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的內容和外觀與其產品合格證的內容、外觀不符,涉嫌為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并對涉案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扣押。經查,當事人對該電動自行車加裝側板和尾箱,并加長座位,明顯大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中6.1.5“b鞍座長度小于等于350mm”尺寸限值。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整改到位。
當事人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渝水區某摩托車維修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9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地下車庫內發現5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合格證上參數不一致,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整改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項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渝水區某車行銷售不合格頭盔案
2024年5月28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AK/艾凱”牌摩托車乘員頭盔進行了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護目鏡可見光透過率不符合GB811-2022的標準要求(指標≥85,檢測結果33.6),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整改到位。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頭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項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渝水區某電動車工作室非法改裝電動車及銷售三無配件案
2024年3月28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收到12345舉報單后,立即到舉報地檢查,發現該店有擅自改裝電動車及銷售三無配件的行為。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并對涉案三無配件進行了扣押。經查,當事人為了降低成本,于2024年3月20日從網上以800元/對的價格購進“三無”DDS后減震器一對,同日又在網上以600元/對價格購進超標“恣鴻”輔助射燈一對后,對一輛“九號”牌電動車擅自進行改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項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和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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