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出申請
對持有渝水區戶籍(持江西省內戶籍在渝水區居住滿一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或多人因病、因殘、因學、因年老體弱(指贍養、扶養、撫養人履行義務能力較弱或無能力的)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區規定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主要指“一證一書”:
1.一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一書:《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
3.前款所述對象原則上進行電子授權,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電子授權的填寫《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并簽字、按捺指紋,并注明未電子授權原因。因在外地無法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按捺指紋的,應當提供《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網絡自助申請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者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支付寶APP→贛服通→民生→社會救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如實填寫申請信息;
2.參照窗口申請,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電子授權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承諾主動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收取《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注:申請人所提供全部信息需真實完整,愿意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如存在虛報、隱瞞、偽造申請資料按照《江西省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理。
(二)認定標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5年城市為980元每人每月,農村為765元每人每月);
2.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注:202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1108元,農村為26626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4.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不存在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5.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城鎮產權房不超過1套,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6.家庭成員無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商業投資行為;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可以視為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審核確認時可以視情予以豁免:
1.擁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
2.無住房,但有唯一一處商鋪、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并將該非居住用途不動產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3.有大額存款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前12個月內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記,但投資經營規模較小只能維持家庭一般生活且無雇員的,或者屬于扶貧對象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經濟組織;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贍養、撫養、扶養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1.擁有2套及以上城鎮居住用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2.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3.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或者大型農機具2輛及以上的;
有上述車輛機具1輛且出廠后市場首次交易價格高于戶籍所在地當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4.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5.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10萬元(含);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時間:所有工作日
辦理地點:新鋼街道民生服務辦公室民政崗和各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民政崗
聯系方式:0790-62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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