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何家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了劉柱廣的工傷認定申請一案,申請人述稱“2025年3月20日下午5:00時許在你司出窯工作時發生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需向你司送達認定工傷限期舉證通知書。我局向你司提供地址“渝水區下村鎮何家村委何家村”郵寄本通知書被退回。現本局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通知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司不認為是工傷的,請自視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對該工傷認定申請提出書面答復,并將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交我局工傷認定股,否則我局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結論。
聯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區社會服務中心大樓西面307室
聯系電話:0790-6222802。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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