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渝教體字〔2025〕174號
渝水區教育體育局關于印發《渝水區中小學(教師)違規征訂教輔資料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通 知
全區中小學、各民辦學校、渝水職校:
現將《渝水區中小學校(教師)違規征訂教輔資料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學校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教育體育局
2025年10月22日
新余市渝水區教育體育局辦公室 2025年10月22日印發
渝水區中小學校(教師)違規征訂教輔資料
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中小學教輔資料征訂行為,減輕學生和家長負擔,保障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的通知》《江西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課外讀物管理“八嚴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渝水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公辦、民辦中小學校的書記(校長)、分管副校長、教務主任、年級組長、班主任、學科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作失職失責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四條 工作失職失責的認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及教師若出現違規征訂行為的,學校書記(校長)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班主任及相關人員負直接責任。責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組織措施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六條 組織措施包括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降職、免職等;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政務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等。
第七條 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學校及教師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指定的教材教輔資料、課外讀物。
(二)學校及教師向學生推薦、統一征訂或代購任何教輔材料、課外讀物。
(三)學校和教師統一向學生(家長)收費或以“家長委員會”名義代收費,用于購買教輔資料或打印教輔材料(作業)的。
(四)學校和教師與商家存在利益輸送,通過征訂獲取回扣、提成或實物好處(如禮品、購物卡),甚至強制學生購買特定商家的高價教輔,從中牟利與商家存在利益輸送的。
(五)學校和教師暗示、誘導學生通過指定渠道購買教輔材料、課外讀物的。
(六)學校和教師隨教材等向學生捆綁搭售教輔材料、課外讀物。
(七)學校和教師以家長委員會、年級組、班級等名義向學生推薦、統一征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
(八)學校和教師通過小程序、網站、微信公眾號、二維碼或通過家長群發送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征訂信息、鏈接等。
針對(一)(二)(四),造成輕微社會影響且情節較輕的,對學校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對學校書記(校長)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對分管負責人、班主任及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書記(校長)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如涉及黨員),同時給予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處理,對分管負責人、班主任及相關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以上處分(如涉及黨員),同時給予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處理,非黨員人員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學校發生一起扣學校考評分1分,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針對(三),造成輕微社會影響且情節較輕的,對學校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對學校書記(校長)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對分管負責人、班主任及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數額較大的,造成嚴重影響的,對學校書記(校長)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如涉及黨員),同時給予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處理,對分管負責人、班主任及相關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以上處分(如涉及黨員),同時給予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處理,非黨員人員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學校發生一起扣學校考評分1分,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針對(五)(六)(七)(八),對學校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對學校書記(校長)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對分管負責人、班主任及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
(九)學校和教師出現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比照本條前八項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處分。
第八條 對學校和教師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區教體局將啟動調查追責程序,具體如下:
1.線索發現:通過學校日常管理、學生和家長反映、上級檢查等途徑發現問題線索。
2.調查核實:成立專門的調查組,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3.責任認定:根據調查結果,依據本細則認定責任主體和責任程度。
4. 作出處理決定:按照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并通知相關人員。
5.申訴和復核: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區教體局黨委進行復核,并作出最終決定。
第九條 改進措施與監督
1.改進措施:責任追究后,要求相關責任人制定具體的改進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并跟蹤檢查整改效果。
2. 監督機制:建立長效的監督機制,定期對學校教輔資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第十條 本細則由區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如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