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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區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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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實施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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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區司法局 |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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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管理辦法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有違法所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59號令)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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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違法所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60號令)第五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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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區司法局 |
權限內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法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
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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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區司法局 |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拖延或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轉交他人辦理,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對受援人隱瞞案件基本情況或者泄露案件當事人隱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法律援助,不得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轉交他人辦理,不得收受任何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受援人隱瞞案件基本情況或者泄露案件當事人隱私。 第四十條 律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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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區司法局 |
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 |
行政給付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督魇》稍鷹l例》第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并對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督魇》稍鷹l例》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二)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三)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仲裁代理、調解代理以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五)公證援助、司法鑒定援助;(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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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區司法局 |
終止法律援助 |
行政給付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辯護的除外;(五)受援人以欺騙、隱瞞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六)受援人隱瞞與法律援助案件有關的重大情況,或者不協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員導致法律援助難以開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司發通[2013]18號)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司法部令第124號)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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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區司法局 |
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
行政給付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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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區司法局 |
表彰獎勵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15號令)第十條 表彰獎勵集體和個人,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每一年或兩年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每兩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隨時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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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區司法局 |
授予普法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稱號 |
行政獎勵 |
《江西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各地、各部門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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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表彰、獎勵法律援助工作單位和個人 |
行政獎勵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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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第60號令)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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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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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年檢初審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第59號令)第三十五條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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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年度注冊 |
其他行政權力—年檢初審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第60號令)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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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證的初審報批 |
其他行政權力—審核轉報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第二十一條 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三(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司法部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三):“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79號):“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第二十一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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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審核轉報 |
其他行政權力-審校轉報 |
《江西省司法鑒定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
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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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確定法律援助機構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督魇》稍鷹l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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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統籌協調法律援助資源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資源,合理調配法律援助人員跨行政區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條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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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決定異議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三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員,并說明理由。受援人有異議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決定異議申請和處理程序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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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法律援助管轄權的指定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同時收到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指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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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追繳騙取法律援助發生的費用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 受援人以欺騙、隱瞞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第四十一條 受援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追繳已提供法律援助發生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司發通[2013]18號)第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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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 |
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異議指定 |
其他-其他 |
《江西省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六十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地。社區矯正人員因就業、就學等原因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司法所接到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申請后要認真審查、核實變更居住地的理由,簽署意見后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核司法所意見,將有關情況書面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認真核實有關情況,作出予以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見并及時反饋。社區矯正人員現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反饋意見及時對是否同意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作出審批決定,通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通知社區矯正人員本人。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所要告知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如果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不一致,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居住地變更需要跨省(區、市)的,如縣(市、區)、地(市)司法行政機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兩?。▍^、市)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協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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