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實施意見》(贛應急字〔2020〕41號)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實際行動,是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民政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第四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保障基本民生的決策部署,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與相關社會救助政策銜接為著力點,推進災害救助與民政救助工作銜接配合。
第五條 通過受災人員救助政策與相關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拓寬救助渠道,豐富救助形式,切實保障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本區新時代災害救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生活。把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醫。
第七條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應急、民政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應急管理部門重點聚焦災后應急、過渡期救助和冬春救助等非常態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常態化救助工作。
第八條 堅持資源統籌,部門聯動。應急、民政部門立足部門職責,統籌使用各類救災、救助資源,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與相關救助政策有序銜接,協同聯動,實現對受災群眾的有效救助,切實增強救助效果。
第九條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在受災人員救助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強政府、社會力量的協同配合,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務及分工
第十條 應急、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建立工作通報機制,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做好災后應急期救助的同時,要迅速派出工作組,逐村逐戶核實災情,及時準確統計受災情況和過渡期救助、房屋倒塌損壞、人員遇難失蹤等救助信息,建立受災人員救助臺賬。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本地區重特大災害情況、救災工作信息、災情會商信息以及災后過渡期救助、房屋倒塌損壞、人員遇難失蹤、冬春救助等統計臺賬信息。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通報受災地區社會救助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江西省電子政務數據統一交換平臺”或傳統線下方式,積極將受災群眾臺賬信息和社會救助對象信息即時共享、定期比對,為精準認定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民政部門要加強災害救助工作銜接,做好過渡期救助和冬春期間救助工作,提高受災群眾生活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對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的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實施過渡期生活救助。
第十七條 根據救災工作實際,以下五類受災群眾一并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一)農作物嚴重絕收的;
(二)賴以生存的家庭財產嚴重損毀或被沖走的;
(三)種植業、養殖業造成重創,引發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
(四)房屋因災倒塌需要長期安置的;
(五)長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無法返回家里的。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在冬令春荒期間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明確本級冬春救助實施標準,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原則,按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損壞、農作物減產絕收、致傷致殘、致貧返貧等情況實行分類救助,優先考慮倒房重建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因災致貧返貧戶和受災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救助,重點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確保受災群眾安全、溫暖過冬過節。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江西省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健全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項目和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及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并探索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與低保標準等掛鉤聯動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災害救助工作地方主體責任和救災資金按比例分擔機制,健全完善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倒塌損壞農房恢復重建等災害救助項目。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落實救災物資分級儲備主體責任,結合本地人口數量、常見災害種類、急需救災物資等因素,編制本級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劃及規劃,豐富救災物資儲備種類,提升救災物資品質,確保災害發生后用得上、調得出,更好滿足受災群眾對災害救助的新期待。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要按照“先行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對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幫助其盡快渡過難關。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對遭遇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可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額度,進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的對象,受災后導致基本生活惡化的,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走訪慰問等與冬春救助的統籌銜接,既避免“福利捆綁”,又防止救助遺漏,進一步增強救助實效。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要將因自然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并根據因災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要持之以恒推進農村低保專項治理,進一步加強制度機制建設,重點解決好特殊群體“錯保”“漏保”問題。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健全慈善社工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規范有序參與應急救助、災后救助、恢復重建、救災捐贈等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強化思想認識,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認識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進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
第三十一條 嚴格責任落實,應急管理、民政部門細化落實措施,壓實工作責任,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二條 建立聯動機制,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聯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情況等方式推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強化部門協同,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平臺,加強因災倒損民房臺賬、過渡期救助臺賬、冬春救助臺賬、社會救助對象臺賬等信息共享,為精準識別、精準救助提供平臺支持、數據支撐。
第三十四條 強化基層建設,加強鄉鎮應急管理機構和民政機構能力建設,整合基層力量資源,打通服務保障受災群眾“最后一公里”,確保災區困難群眾救助工作在基層有人管、有人干。
第三十五條 夯實工作基礎,加強對鄉鎮層面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全面提高基層履職盡責能力。
第三十六條 加強督促指導,密切關注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進展,及時督促指導、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救災、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基層。
第三十七條 不斷總結提升,應急管理、民政部門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結合實際,用創新舉措直面問題、破解難題,不斷總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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