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新余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文件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預售監管資金的管理,按照“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原則,根據《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贛房商聯〔2023〕2號)等文件規定,以及《現房銷售試點和預售資金封閉運行管理視頻會議》精神,新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新余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余監管分局聯合制定印發了《新余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我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各項管理要求。
二、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現房銷售試點和預售資金封閉運行管理視頻會議》精神,增加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以后,只能用于項目工程建設,不得用于償還開發貸,不得用于其他項目購地,不得提前分配利潤,不得跨界投資等”內容;
(二)根據《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04號)修訂了保函擔保部分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保函金額、期限和沖抵方式等由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三)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贛房商聯〔2023〕2號)文件對預售資金撥付節點進行了調整:
1.達到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降低600元監管額度;
2.主體結構層數達到二分之一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450元監管額度;
3.主體結構層數達到四分之三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300元監管額度;
4.主體結構封頂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400元監管額度;
5.主體結構外立面落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0元監管額度;
6.憑用電工程建設合同及付款憑證,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70元監管額度;
7.憑給水工程建設合同及付款憑證,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80元監管額度;
8.憑燃氣工程建設合同及付款憑證,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元監管額度;
9.完成項目分戶驗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250元監管額度;
10.綠化工程通過單項驗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元監管額度;
11.雨污管網工程通過單項驗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元監管額度;
12.消防工程通過單項驗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元監管額度;
13.人防工程通過單項驗收的,可申請每平方米再次降低50元監管額度;
14.全裝修價款依據全裝修工程進度由開發企業申請據實撥付;
15.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可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四)強化了監管銀行對撥付資金的流向監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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