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3·4”
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渝水區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4年6月4日
目 錄
一、事故基本情況…………………………………………………………………2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括……………………………………………2
1.南方建材……………………………………………………………………2
2.合肥院………………………………………………………………………2
3.江蘇江建……………………………………………………………………3
4.江西建研……………………………………………………………………3
(二)事故發生經過………………………………………………………………3
(三)事故現場情況………………………………………………………………4
(四)人員傷亡情況………………………………………………………………5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5
(六)勘查及鑒定情況……………………………………………………………5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7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7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7
(三)應急處置評估情況…………………………………………………………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間接原因……………………………………………………………………8
1.南方建材……………………………………………………………………8
2.江蘇江建……………………………………………………………………9
3.江西建研……………………………………………………………………9
4.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9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9
(一)事故單位……………………………………………………………………9
1.南方建材……………………………………………………………………9
2.江蘇江建……………………………………………………………………9
3.江西建研……………………………………………………………………10
(二)地方黨委政府………………………………………………………………10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10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0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10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13
(四)其他處理建議………………………………………………………………15
六、事故主要教訓…………………………………………………………………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6
渝水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3·4”
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3月4日上午,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60立磨礦渣微粉生產線準備開機生產,在對60立磨出磨斜槽廊橋的斜槽進行疏通中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并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涉事企業要舉一反三,排查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2024年3月4日,市安委會對渝水區人民政府下達《新余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對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3·4”一般坍塌事故掛牌督辦通知書》(余安字〔2024〕11號),對本事故進行掛牌督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3月7日,渝水區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區總工會、新余市渝水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派員參加的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3·4”一般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市、區領導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迅速開展調查,通過現場勘驗、查閱有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聘請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和專家,查清了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基本經過、原因和應急處置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3·4”事故是一起因廊橋坍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括
1.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建材”)。由中國建材集團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和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組建的國有股份企業,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9日,占地面積400畝,注冊資本為9411.67萬元整,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永華,地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新余經濟開發區,經營范圍:礦渣微粉、鋼鐵渣粉、水泥及其他建材原料的生產、銷售。
2.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院”)。中國建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是中國建材行業重點科研院所和甲級設計單位。1950年在北京建院,1978年遷址合肥,1999年事業單位改制進入中國建材集團,2017年改制成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擁有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工程監理、環境治理、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等甲級資質,是全國建材行業勘察設計單位中首批獲得冶金工程施工承包壹級資質的單位。合肥院主要從事以水泥為特色的無機非金屬材料領域技術和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以及提供配套技術服務,在水泥生產技術的研發應用、裝備制造和技術服務領域享有盛譽。2010年4月份,南方建材二期年產180萬噸礦渣微粉生產線(含廊橋)技改工程由合肥院設計。
3.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江建”)。公司成立于1990年2月13日,注冊資本為40238.85萬元整,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步平,地址位于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引江路11號,經營范圍: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等施工及相關科學研究成果推廣。2011年4月左右,江蘇江建對南方建材二期年產180萬噸礦渣微粉生產線(含廊橋)技改工程開始建設施工,于2011年年底建成投產。
4.江西省建材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建研”)。前身為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科學研究設計院,成立于1977年,2021年12月轉企改制為國有企業,隸屬于江西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是集建筑材料科學研究、工程設計、工程咨詢、民用建筑設計、工程監理、產品質量檢驗、建材情報信息和技術為一體的江西省級建材專業科研設計單位。負責南方建材二期年產180萬噸礦渣微粉生產線(含廊橋)技改工程的監理工作。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3月4日,南方建材對60立磨礦渣微粉生產線進行復工前檢查,當日上午,礦粉運行車間工藝副主管曾翔輝巡查輸送系統廊橋時發現風動斜槽堵塞運不動粉料,就叫上車間副主管陳磊,并指派立磨2班王德榮、廖騰平、劉海鵬等人上廊橋進行疏通,因斜槽底下潮濕,立磨2班班長王德榮等3人用扁鐵進行疏通,但效果不佳,曾祥輝就指派機修班長周金福帶磨光機對斜槽進行破口,用氣管吹風的方式進行疏通,破完口后,周金福一并留在廊橋一起進行疏通,陳磊則到除塵樓接氣管,負責開關氣閥,其余五人留在廊橋,過了10分鐘左右,斜槽突然下沉,隨后1-2秒斜槽坍塌,廊橋上的曾祥輝等5人全部隨廊橋墜落至地面,其中3人有不同程度受傷,1人死亡,陳磊當時在負責氣管的開關,發現坍塌后立即打電話給安全環保部負責人郭榮華,并打電話通知電儀主管徐文龍斷電。
(三)事故現場情況
2024年3月7日至14日,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現場勘查,事故現場為南方建材二期年產180萬噸礦渣微粉生產線技改工程(以下簡稱二期工程)--礦渣立磨及輸送系統廊橋,該項目于2011年竣工,主體機構形式為雙角鋼組合的鋼結構,主要材質為Q235B,主要承載著粉塵運輸,該礦渣立磨及輸送系統于2024年3月在工人上廊橋清理礦渣微粉時發生坍塌。(見圖1)

圖1事故現場
(四)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
死亡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王德榮,男,群眾,身份證號碼:36220219750808XXXX,戶籍地:新余市新鋼鐵山小區。
受傷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曾翔輝,男,群眾,身份證號碼:36050219821113XXXX,戶籍地:新余市新鋼苗圃星城19-2-401。
廖騰平,男,群眾,身份證號碼:36050219681220XXXX,戶籍地:新余市渝水區珠珊花田村。
劉海鵬,男,群眾,身份證號碼:36050219840520XXXX,戶籍地:新余市新鋼鐵山小區。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有關規定,經調查確定直接經濟損失約壹佰捌拾萬元(¥180萬元)。
(六)勘驗及鑒定情況
2024年3月7日,事故調查組委托區應急管理局聘請江西衡熙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專家組對二期工程--礦渣立磨及輸送系統廊橋垮塌原因(鋼結構外觀、焊縫、防腐、力學性能和結構驗算)進行檢測鑒定、結合現場勘驗情況,結構驗算及相關資料等,鑒定分析結果如下(見圖2-圖5):
1.設計未存在明顯問題,廊橋承重量滿足5人同時作業。
2.廊橋施工質量問題:焊縫質量不合格,降低了廊橋鋼結構的承載能力。
3.廊橋角鋼原材料使用問題:經事故發生后,抽取的原材料力學(拉伸)性能不合格(抽檢3組角鋼,共計6件試樣;其中合格1件,不合格5件,合格率16.7%)。
4.廊橋施工監管不到位:監理單位對廊橋施工過程的監管不夠嚴格,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的違規行為。
5.南方建材日常維護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好廊橋防腐除銹工作,致使鋼結構普遍生銹。
綜上所述的因素疊加,最終因結構承載能力不足,導致廊橋垮塌。


圖2 構件撕裂 圖3 構件銹穿


圖4 角鋼斷裂 圖5構件開裂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3月4日上午11時49分,區應急管理局工貿股負責人汪洋接到南方建材有限公司電話報告,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汪洋立即向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和區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帶領分管領導及相關股室人員趕赴現場核實事故情況,同時要求區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及市應急指揮中心匯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
2024年3月4日11時10分許,60立磨出磨斜槽鋼廊橋突然坍塌,5名員工隨60立磨出磨斜槽鋼廊橋一并墜落,礦粉運行副主管陳磊當時在負責氣管的開關,發現坍塌后立即打電話給安全環保部負責人郭榮華,告知60立磨出磨斜槽鋼廊橋突然坍塌,有員工從高空掉落,并立即打電話通知電儀主管徐文龍斷電,坍塌之后,在附近車間的南方建材分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程茂斌及陳磊等員工一道協同救援,現場人員多人撥打了120,隨后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方永華和安環部經理郭榮華隨即到達事故現場,參與現場組織和實施事故救援。
區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和市應急管理局的情況通報后,迅速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送事故信息,并電話報告區政府相關領導。區領導及區應急管理局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并對事故處置、死者善后等提出具體要求。
(三)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渝水區相關部門快速反應,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行動,各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現場救援措施得當,處置及時高效,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廊橋施工過程中,焊縫質量不合格,降低了鋼結構的承載能力,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同時南方建材5名人員對該廊橋的斜槽進行疏通清理過程中,在上部局部荷載突然加大的作用下引發廊橋桿件失穩,最終因結構承載能力不足導致坍塌。
(二)間接原因
1.南方建材
(1)對日常維護保養監督不力。未監督嚴格按照防腐標準實施保養維護,鋼結構底漆銹蝕面積較大,構件表面出現大面積銹斑,廊橋鋼結構多處銹蝕嚴重,使其強度和承載能力下降。
(2)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落實不到位,鋼結構銹蝕較多。部分桿件截面損失率增大,廊橋維護保養和安全管控沒有建立專門的臺賬。
(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礦粉運行車間在安排員工至廊橋上方工作時,對廊橋存在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疏通作業前未制定疏通方案,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4)廊橋未組織竣工驗收,程序不規范。
2.江蘇江建
施工管理不規范,未按照《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要求作業,導致鋼結構部分焊縫質量不合格,降低了鋼結構的承載能力。
3.江西建研
未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照《鋼結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50221-95)“3.2.1.4”對一級、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探傷,未及時發現局部焊接接口存在明顯缺陷、局部咬邊等質量問題。
4.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不力,對安全生產的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力。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有關單位
1.南方建材。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廊橋日常維護保養監督不力;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教育和督促本單位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到位;廊橋未組織竣工驗收,程序不規范。
2.江蘇江建。施工管理不規范,一是施工未按照《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要求作業,導致鋼結構部分焊縫質量不合格,構件垮塌斷口處存在明顯的焊縫撕裂現象,角鋼焊縫外觀質量較差,部分使用V字形對接(通常為Z字型錯開對接);二是對接焊縫外觀質量較差,局部焊接接口存在明顯缺陷,局部咬邊;三是經焊縫超聲檢測,抽檢共計6條對接焊縫,結果評定均為不合格。
3.江西建研。未認真履行項目監理職責,未嚴格監管施工單位對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二期技改工程按照《鋼結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50221-95)“3.2.1.4”對一級、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探傷,未及時發現局部焊接接口存在明顯缺陷,局部咬邊等質量問題。
(二)地方黨委政府
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認真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責任,未有效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不力。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王德榮,男,群眾,南方建材礦粉運行車間立磨2班班長,安全意識淡薄,盲目聽從指揮,冒險進行操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方永華,男,中共黨員,南方建材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教育落實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規定予以處理。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議將方永華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所在黨組織紀委處理。
2.程茂斌,男,中共黨員,南方建材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理負責安全、環保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2]規定予以處理。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議將程茂斌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所在黨組織紀委處理。
3.郭榮華,男,中共黨員,南方建材安環部經理,協助總經理助理負責安全、環保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議將郭榮華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所在黨組織紀委處理。
4.陳磊,男,中共黨員,南方建材礦粉運行車間副主任,車間實際負責人,全權負責礦粉運行車間工作,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對廊橋存在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疏通作業前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制定疏通方案、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議將陳磊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所在黨組織紀委處理。
5.曾翔輝,男,群眾,南方建材礦粉運行車間工藝副主管,協助副主管陳磊負責礦粉運行車間工作,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對廊橋存在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疏通作業前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制定疏通方案、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6.賈非,男,群眾,原江蘇江建員工,已退休,在任期間為二期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未按照《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要求作業,致使鋼結構部分焊縫質量不合格,導致施工質量問題,降低了鋼結構的承載能力,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3]規定予以處理。
7.方溶,男,群眾,江西建材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原二期工程監理方項目總監,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項目監理、督導不到位。違反了《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七)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4]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南方建材。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廊橋日常維護保養監督不力;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教育和督促本單位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5]、《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6]規定予以處理。
江蘇江建。施工管理不規范,一是施工未按照《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要求作業,導致鋼結構部分焊縫質量不合格,構件垮塌斷口處存在明顯的焊縫撕裂現象,角鋼焊縫外觀質量較差,部分使用V字形對接(通常為Z字型錯開對接);二是對接焊縫外觀質量較差,局部焊接接口存在明顯缺陷,局部咬邊;三是經焊縫超聲檢測:抽檢共計6條對接焊縫,結果評定均為不合格。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7]規定予以處理。
江西建研。未認真履行項目監理職責,未嚴格監督施工單位對江西新余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二期技改工程按照《鋼結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50221-95)“3.2.1.4”對一級、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探傷,未及時發現局部焊接接口存在明顯缺陷,局部咬邊等質量問題。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責成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渝水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按照《新余市安委會關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事故檢討、到場處置等制度措施的通知》(余安字〔2020〕10號)要求,責成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一名科級干部手寫檢討書,向渝水區人民政府作深刻檢討,檢討書經由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和渝水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簽字同意后,經區安委辦報送至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并將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廖梅根有關問題線索移送紀委處理。
六、事故主要教訓
“3·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敏感時期及兩會期間,暴露出我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還有不到位的地方,安全生產理念還沒有全部深入人心,汲取市內外一系列重大事故教訓不深刻,舉一反三不認真;同時也暴露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對廊橋沒有進行風險辨識,公司領導履職不到位;屬地落實監管責任有漏洞,沒有真正擔負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對安全生產風險研判不夠精準。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南方建材。一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二是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廊橋事故隱患;三是教育和督促本單位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本單位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四是加強廊橋鋼結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要制定全面的維護和檢查計劃以及明確檢查和維護的內容,提高檢查和維護人員的專業水平,建立問題報告和處理機制;五是搞好事故警示教育,南方建材要對員工進行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導,要牢固樹立安全憂患意識,時時刻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克服僥幸心理。企業每個員工都是安全第一責任人,要以“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百分之百嚴格按安全規程辦事。
(二)江蘇江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今后更要認真開展事故教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再教育。
(三)江西建研。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充分發揮監理在施工活動中應有的作用,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竭盡全力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四)新余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區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也要舉一反三,對監管企業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入駐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
(五)各地各部門要舉一反三,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提高風險隱患排查質量,要通過明查暗訪、聯合執法、集中執法等方式,將各類安全隱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嚴防事故再次發生,要切實發揮主流媒體優勢,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法治宣傳,組織學習各類事故警示教育片,開展好專題報道。
(六)通過明查暗訪、聯合執法、集中執法等方式,嚴厲打擊“三違”行為,加強培訓,全面提高全區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執行力,從根源上消除事故隱患,使員工從思想和行為上有較大的轉變,有效控制和減少一般傷亡事故,杜絕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七)加強培訓,全面提高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監管力度,從根源上消除事故隱患,有效控制和減少一般傷亡事故,杜絕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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