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新鋼街道辦事處
關于印發《新鋼街道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渝新鋼辦發〔2025〕12號
各社區、各單位:
現將《新鋼街道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渝水區新鋼街道辦事處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新鋼街道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序,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統稱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安委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安辦字〔2022〕90號)等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鋼街道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規定的過錯行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獎勵制度,對單位內部員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等具有勞動、勞務關系的人員)反映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進行登記、核實、評估,并視采納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條 發揮安全生產“吹哨人”作用,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合法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二)適當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三)屬地管理。舉報人原則上應先向具有管轄權限的社區或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社區或監管部門未受理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的,可以依次逐級向街道舉報;
(四)分級負責。街道各社區、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受理舉報。建立健全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轉辦、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對舉報事項分類登記、建檔和管理,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受理、辦理和答復。
第八條 舉報人可直接登錄手機APP或者互聯網“安全生產舉報系統”進行舉報;也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信函、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采取文字、圖片、影音資料、“隨手拍”等形式舉報。
第九條 監管部門對接報、移送、轉辦等方式受理的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街道及時報告區政府,由其協調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
對不屬于街道管轄范圍的事項,接到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對舉報事項存在職責交叉或需要多部門共同核查的,應由街道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核查。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應在核查處理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每條獎勵50元,每次累計500元為限;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內部員工“吹哨人”舉報其所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在規定的基礎上上浮10%,總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最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并協商分配;同一舉報事項涉及多項違法行為的,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疊加和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上報街道確定。
第十四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的,應及時告知發放獎勵的監管部門,商定其他領取方式;委托他人代領的,應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人憑其本人和舉報人的效證件領取獎勵;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經獎勵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以下情形不實施獎勵:
(一)正在查處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員工對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聯系不上舉報人或無法確定舉報人的;
(七)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八)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不宜實施獎勵的其他情形。舉報受理部門認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的,應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決定及理由。
第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對匿名舉報的事項,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舉報來源;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街道財政預算,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下載正文:
渝水區新鋼街道辦事處關于印發《新鋼街道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新鋼街道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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