鵠山鎮村民建房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贛農字〔2020〕25號)、《新余市農業農村局 新余市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余農字〔2021〕58號)以及《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61號精神,為規范我鎮村民建房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制定以下辦法:
一、申請資格
(一)下列農村居民戶可以認定為享有宅基地資格權:
1.已經被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3.基于婚姻關系或者依法收養,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 組織的;
4.因政策性原因,依法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 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正常履行村集體義務的;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二)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應取消其宅基地資格權:
1.在編及離退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 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編人員。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員。
3.由外地轉入的“空掛戶”“掛靠戶”人員。
4.已經享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保障的人員。
5.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通過繼承、轉讓及其他方式合理獲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整戶成員的戶籍關系遷出的“走空戶”。
7.原宅基地已轉讓或地上建筑物已轉賣的農村居民戶。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三)嚴禁以戶口簿作為宅基地保障權認定的唯一依據, 不得隨意變通標準,除符合分戶條件外,對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一對夫妻只能認定為一戶;夫妻離婚后仍在一起共同 生活的,認定為一戶;
2.未成年子女應當與父母(法定監護人)共同認定為一戶;
3.成年子女可以與父母分戶,但父母應當與其中一個子 女共同認定為一戶;
4.其他特殊情形,由村組通過集體討論認定。
二、面積標準
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其它農用地的(林地、草地、坑塘),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積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檐口高度不超過11米。其中用地(占地)面積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包括羅馬柱,陽臺、飄檐等建筑物的面積。
三、審批程序
1.村委、村小組集體會議討論、公示
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委、村小組集體會議討論審查,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建房用地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農戶申請材料、會議記錄、審查意見等材料報送鎮政府民生服務辦。
2.鄉鎮審查
鎮民生服務辦統計匯總當月申請建房的資料,每月10日后組織部門人員和自然資源國土所進行聯審,符合條件的報鎮人民政府研究。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補齊資料后再上會研究審批,每月10日以后上交申請資料的下個月上會研究審批。
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各村委協調并統一好村民建房放線時間,并最晚在開工前3天通知鎮民生服務辦前來驗線。原則上,每月到每個村委只驗線一次,未驗線的不得開工。
四、巡查監管
民生服務辦應加強村民建房的審核和巡查,各村委安排人員對在建房屋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況嚴重程度,扣除村委年終績效考核相應分值,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村委分管干部和村黨支部書記交紀委給予相應處理。
1.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村委包庇或審查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審批先開工建設的。
3.審批過程中存在嚴重拖拉并由此產生農戶上訪的。
4.未驗線先開工建設的。
5.不阻止、不報告超高超大和明顯超過審批面積建房的。
6.占用耕地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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