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渝水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的政策解讀
近期,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渝水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渝府辦發〔2024〕2號)。現對政策出臺的背景、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編制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提出,要大力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并明確了到2025年鄉村建設行動取得明顯成效的目標任務。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是鄉村建設的重要一環,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起著重要作用。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此次修正案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障礙。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確渝水區作為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地區,試點工作為期兩年。
二、出臺目的
根據已制定并印發的《渝水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需制定更為詳細,可操作性強的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以支撐后續入市工作開展。
三、編制依據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四、適用范圍
符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的地塊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分為五章,分別是:總則,入市決策機制,收益管理分配機,管理監督機制,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明確了入市試點工作的入市決策機制,收益管理分配機,管理監督機制等3項主要任務,明確保障措施。
解讀機關: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
政策咨詢電話:0790-6369621
政策文件鏈接:渝府辦發〔2024〕2號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民自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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