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4〕4 號)。現對政策出臺的背景、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編制背景
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切入點,通過規范審批行為,進一步調整優化全區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在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完善了《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
二、出臺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行為,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養殖業安全、生態、可持續發展。
三、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36號)《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畜禽規模養殖場,是指單個生豬養殖場年出欄5000頭以上,羊養殖場存欄200只以上,牛養殖場存欄50頭以上,肉用家禽養殖年出籠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養殖存籠10000羽以上。
五、主要內容
(一)新(擴)建畜禽養殖場規模要求。單個生豬養殖場年出欄5000頭以上,羊養殖場存欄200只以上,牛養殖場存欄50頭以上,肉用家禽養殖年出籠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養殖存籠10000羽以上。
(二)建設選址要求。禁止在以下區域新(擴)建畜禽養殖場: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2.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500米以內;
3.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500米以內;袁河、袁惠渠兩岸500米范圍內;
4.小(一)型以上水庫周邊500米范圍內等;
5.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圍內。
新(擴)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地點在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袁河、袁惠渠兩岸、小(一)型以上水庫周邊500米—1000米(含)限養區范圍內的,可根據環境容量對畜禽養殖數量進行總量控制;1000米以上的可養區,可新(擴)建畜禽養殖場,但要符合當地畜禽養殖發展總體規劃。
(三)申報程序與要求。
1.申報初審。養殖業主向項目用地轄區村委、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審批表》經所在村委、鄉(鎮)初審同意并簽字蓋章后,由養殖業主(或鄉鎮政府)提交相關資料至區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料包括:《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規模養殖場建設方案(包括養殖場位圖、規劃布局平面圖、土地備案表、生產建設及環保技術工藝等)。
2、立項審批。區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受理后,提請區政府辦組織區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水利、林業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勘查,現場討論研判項目選址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符合條件的現場簽字,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出具會議紀要,按投資類別由區發改委或行政審批局立項。
3、開工建設及監管。業主應及時辦理完善用地、環評、水保、取水許可及排污口設置許可等相關手續。業主需在發改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批復的期限內建設到位,逾期則審核備案自動失效,需重新辦理。所在鄉鎮負責對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進行日常監管。
4、竣工驗收。限養區建設完工的,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驗收表》,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由鄉鎮將初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區農糧局審核,區農糧局審核同意后提請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養殖場簽發驗收意見后準予畜禽飼養,并按要求申辦養殖場備案登記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相關手續,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驗收。
可養區新(擴)建完工的畜禽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鄉鎮將初驗合格報告提交至區農糧局,區農糧局驗收合格的,督促業主及時按要求向區農糧局申辦養殖場備案登記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到位,區農糧局不予辦理養殖場備案登記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六、辦事服務流程
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項目流程圖
![]()
解讀機關:新余市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政策咨詢電話:0790-2103656
相關政策文件鏈接: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